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召检二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61994********,汉族,大专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乡**村**组**号,工作单位:南召县**镇**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4被南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8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召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19时35分左右,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驾驶豫B*****号小型客车沿G207线自南向北行驶至南召县交警大队北中石化加油站路段时,将步行的被害人王某某撞伤,造成交通事故。后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魏某某让朋友董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其本人在事故现场等候。2020年7月31日,经南召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魏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2020年8月7日,双方达成民事和解,被不起诉人魏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方26万元,被害方对魏某某表示谅解,表示不再追究其任何责任。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检察长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召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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