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包检一部刑不诉〔2020〕357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2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街道**社居委**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0年1月1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醉酒后驾驶皖AR****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合肥市包河区庐州大道与嘉陵江路交口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魏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8.0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被不起诉人魏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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