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三部刑不诉〔2020〕540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61984********,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杭州市余杭区**街道**社**幢**单元**室,系**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职工。因本案,于2020年6月1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22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酒后驾驶浙A39****号小型轿车,从杭州市萧山区**园出发,沿萧山区**街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路口时停车在车内睡觉,后被派出所巡逻人员发现,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系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杭州华硕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8.1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书证警察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检定证书、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流转单、信息查询结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证复印件、证人证言,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的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据制作说明、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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