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8199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洛宁县**乡**村第**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洛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3日02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酒后驾驶一辆临牌车号为豫A*****号牌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洛宁县**大道**门口附近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魏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9.8mg/100ml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依法对魏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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