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漯源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021964********,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住漯河市源汇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漯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2日被漯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19日被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漯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漯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1年1月18日漯河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交办至本院审查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1日20时5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酒后驾驶豫******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至漯河市源汇区月湾湖东路和王屋山路交叉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8mg/100ml,达到了国家规定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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