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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95****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61995********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住天祝藏族自治县****家属院**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114日被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7月1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酒后驾驶甘H*****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国道312线行驶至天祝藏族自治县**镇**小区门口附近时被民警依法查获。遂将其带至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抽取其静脉血样待检,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魏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6.57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从轻从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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