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未检二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6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住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6月13日01时43分,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陕A****6黄色现代牌小型汽车,沿本市文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文景路北二环立交桥北200米处,遇交警经开大队民警在此路段执行夜间盘查,发现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辆遂将其控制并带至凤城医院提取血液送检。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案发时血醇浓度为120.3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
2查获经过;
3鉴定意见;
4户籍信息、车辆信息;
5、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唯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性危害不大,依法可以不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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