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性,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1197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镇赉县******屯,镇赉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30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5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于2020年12月16日,驾驶吉G****1号小型轿车,在镇赉县**街**宾馆路段行驶时被查获,经检测,其血中乙醇含量为132.7mg/100ml。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证照齐全,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