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仪检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 1978 年** 月** 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119780********,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仪征市**家园**幢**室(户籍所在地仪征市**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7 月14 日20 时55 分左右,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醉酒后驾驶苏KQ****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本市西园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西园岗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29mg/100ml。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证言;
3.被不起诉人魏某某供述和辩解;
4.江苏苏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仪征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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