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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一部刑不诉〔2020〕Z35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011984********,汉族,初中文化,系包头市青山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乡**村**社**号,现住址包头市滨河新区**小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青山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4日被青山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2日23时55分左右,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饮酒后驾驶蒙BLT****号机动车沿包头市青山区友谊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富强中路与友谊大街交叉口西2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其血中乙醇含量92.7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魏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认定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无违法前科,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较小。综上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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