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江检诉刑不诉〔2020〕137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0121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职业,出生地江西省南昌市,住江西省南昌市**镇**村。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晚,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饮酒后驾驶赣MD****号小型越野客车,沿南京市江宁区新润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新润路188号门前路段,被民警查获。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92.4mg/100ml血。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魏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姜某某的证人证言;

3.犯罪嫌疑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犯罪嫌疑人魏某某的辨认笔录; 

5.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927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