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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61971********,汉族,专科文化程度,住四川省天全县**镇**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天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1年1月20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天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魏某某在天全县音乐广场瓦屋餐馆吃饭过程中饮酒后驾驶车牌号川T2****二轮摩托车搭乘好友从瓦屋饭店向汽车站方向行驶,行至汽车站门口时被交警拦下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2.0mg/100ML。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雅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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