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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荔检二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汉族,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31979********,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住大荔县**街道办**巷**号,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相关诉讼权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和朋友在**路**饭店吃饭喝酒,后驾驶陕E****H号小型普通客车前往**中学,19时55分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西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2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检察长决定,对魏某某不予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有不服本院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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