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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濉检检一刑不诉〔2021〕Z6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濉溪县人,现住濉溪县**镇**村**庄**号。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19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濉溪县濉溪经济开发区国槐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国槐路与玉兰大道交叉口南侧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当场呼气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90mg/100ml,后经抽血检测,其全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2020年10月27日,魏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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