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萧检(龙城)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86********,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宿州市萧县人,住萧县****行政村**自然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酒后驾驶皖FC****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311国道萧县青龙超限站东路段时被萧县交警队青龙中队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魏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103.70mg/100ml,属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