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酒后驾驶皖FC****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311国道萧县青龙超限站东路段时被萧县交警队青龙中队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魏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103.70mg/100ml,属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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