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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曾用名魏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1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住定西市安定区**镇**村***社**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魏某某酒后驾驶甘J*****号小型轿车从亨泰小区出发行经永定西路时,因故与马某发生争执,马某发现魏某某有酒驾嫌疑后报警。经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鉴定,魏某某血液中乙醇平均含量为84.5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无犯罪前科,犯罪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较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银泉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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