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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宽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满族,高中文化,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瑞雪,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3日19时40分左右,魏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宽城满族自治县塌山乡尖宝山村往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兆丰东澄小区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兆丰东澄北河沿大桥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4.56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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