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74********,汉族,大学文化,山东省平邑县人,住平邑县**号楼**单元**室。2016年8月23日因犯某某罪被平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2020年3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1日21时45分许,犯罪嫌疑人魏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汽车沿平邑县银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蒙山大道与银花路交汇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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