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31990********,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济南**公司职工,住泰安市肥城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在泰安市啤酒厂烧烤城与朋友饮酒,次日7时40分许,魏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泰安市龙潭路行驶至东岳大街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魏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2.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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