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8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青岛市城阳区**集团**期工程**,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郓城县**庄**镇**村**村**号。于2019年12月2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日21时53分许,魏某某醉酒驾驶鲁******号小型客车沿**路东向西行驶至**路**路东侧加油站处被在此设岗查车的交警李沧大队民警查获,因魏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民警依法对其进行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101mg/100ml,依法将其带至青岛市胸科医院提取血液。经检测,在送检的魏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3mg/100ml,系醉酒。
案发后,2019年12月23日魏某某经李沧大队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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