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0〕159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5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地山东省费县**乡**村**号,现租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室,个体。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22时11分许,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饮酒后驾驶棕色鲁******号荣威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路**路路口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发现魏某某有饮酒嫌疑。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是84mg/100ml,属醉酒状态,随后民警带魏某某到红石崖医院提取了血样。后经检测,在魏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9.0mg/100ml,属醉酒状态,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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