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21998********,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在东莞市**二手车市场打工,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龙川县**镇**村村**村**号。2019年11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9日03时05分许,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醉酒驾驶一辆粤******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到东莞市寮步镇香市路与金富路路口路段时,被路面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8.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查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书,涉案车辆等物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执法记录视频等视听资料,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的供述。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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