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7197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住**乡**村民委**小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广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1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无辩护人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6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酒后驾驶云HC****行至广南大道至体育公园路岔路口20米处时被当场查获,经鉴定,魏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9.61mg/100ml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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