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青检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04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道**段**号**栋**单元**号,现住成都市温江区**路**号**栋**号。2020年10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8日01时23分,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小型普通客车,沿蜀都大道横跨一环路跨线桥辅道由东向西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青羊区蜀都大道横跨一环路跨线桥辅道东向西下桥处时,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四分局民警挡下检查,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中物证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乙醇浓度鉴定为154.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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