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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12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号****号。2020年6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20时54分许,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酒后驾驶川A64***号牌小型轿车搭载李某某,沿龙泉驿区洪河大道由成都方向往龙泉方向行驶到龙泉驿区洪河北路立交桥下路段时被民警挡获。经检测,民警发现魏某某有酒驾嫌疑,遂将魏某某带到龙泉驿区第一人民医院抽血进行血液乙醇含量检测。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血液乙醇浓度检验,魏某某的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27.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发生交通事故,认罪认罚、又系初犯、偶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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