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30198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敖汉旗**小学教师,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镇**小区**号楼,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敖汉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6日被敖汉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敖汉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0时21分许,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酒后驾驶蒙D5****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镇**路时,被正在执勤的敖汉旗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90.89毫克,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在120毫克以下,且未发生交通事故,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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