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敦检一部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女,汉族,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1031971********,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敦煌市**镇**巷**号楼**号,现住址甘肃省敦煌市**镇**家属楼**单元**号,群众,敦煌市**职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敦煌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敦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9时11分许,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醉酒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甘******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敦煌市**路由北向南行驶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对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的血样进行乙醇含量检验鉴定的意见为111.51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无危险驾驶罪从重处罚情节,且案发前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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