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7261993********,蒙古族,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内蒙古**开发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1月5日被杭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日22时49分,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醉酒驾驶蒙K**号别克牌小型轿车,沿杭锦旗伊泰工业园区泰四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锦泰工业大道交叉路口处时,被杭锦旗交管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鄂尔多斯市安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魏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17.49mg/100ml,属醉酒驾驶。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归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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