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31985********,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家住榆中县**镇**苑**单元**室,无业。2020年5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榆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22时29分许,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驾驶甘A*****号小型轿车从榆中县城关镇环城西路东北人家餐馆出发行驶至榆中县栖云南路龙山宾馆门前路段时被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魏某某血样中酒精(乙醇)含量为134.93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4.93mg/100ml,且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无其他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故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规定可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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