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二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7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系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镇**事业干部,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街**号,住凉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醉酒后驾驶甘H4****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祁连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凉州区治沙研究所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19年12月16日,经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魏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86.5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