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检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118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深州市,住深州市**镇**村**号。2020年12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2日1时44分,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酒后驾驶冀T*****号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路南拐进入**大街后被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13mg/100ml。魏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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