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30271977********,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住饶阳县**镇**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16日被饶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饶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0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饮酒后持C1驾驶证驾驶号牌为冀T2****号小型汽车,沿饶阳县富强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悦佳缘小区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5.2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当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检察官联席会讨论并经检察长批准,决定对魏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饶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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