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岱检部一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01197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东丽区**街,住天津市东丽区**街**号楼**号,河南省永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党派,非××代表、政协委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7日23时24分许,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津******号的黑色丰田牌小型轿车,在泰安市岱岳区**小区**街,沿乐园街由东向西行驶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魏某某上肢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15.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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