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二部刑不诉〔2020〕1198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村*号,暂住浙江省温州市**镇**街**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被浙江省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17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酒后驾驶浙CU1****小型轿车途经乐清市北白象镇大港村路段处时,将车停靠路边后在驾驶座入睡,后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对被不起诉人魏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酒精含量为133mg/100ml。经温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魏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1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其他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初犯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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