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涿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301974********,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住涿鹿县**镇**楼**。2020年8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涿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涿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酒后驾驶冀G3****小型轿车行驶至涿鹿县轩辕路北关大街交叉口,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取魏某某静脉血进行化验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2.4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认罪认罚,社会危害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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