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涿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301974********,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住涿鹿县**镇**楼**。2020年8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涿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河北省涿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酒后驾驶冀G3****小型轿车行驶至涿鹿县轩辕路北关大街交叉口,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取魏某某静脉血进行化验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2.4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认罪认罚,社会危害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