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潘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 居民身份证3404061989********, 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 户籍地(现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镇**村,无违法犯罪记录。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21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饮酒后驾驶沪CW****号小型轿车行至潘集区九华山路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并当场通过呼吸式酒精检测仪对魏某某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21mg/100ml。后民警将魏某某带至淮南市第五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并委托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该中心鉴定,魏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15.18mg/100ml。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到案后,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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