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饮酒后驾驶粤L25****号牌小型汽车驶至龙岗区**街道**大道路段时,被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对魏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的结果为128mg/100ml,随后将其至医院抽取血样。经检验,魏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9.3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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