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8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住渭南市临渭区**大街**段**号,2020年4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6日21时27分,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酒后因孩子生病需送医院,驾驶车牌号为陕EA****的小型汽车,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段时(行驶距离约70米),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陕西省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检测,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8.32mg/100ml。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因为需给孩子看病,行驶距离短,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