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樊城检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429001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系襄阳**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路**号,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路**号**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2日1时55分许,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鄂F*****的白色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本市樊城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与**路交叉路口路段时, 被公安民警查获。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送检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19.32mg/100ml,为醉酒后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抽血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