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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刑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02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白银市白银区,白银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0时48分许,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醉酒后驾驶甘D*****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白银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口西200米处时,被白银公安分局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魏某某驾车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81.1mg/100ml。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察官:张昭文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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