皋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皋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90********,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现住皋兰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甘肃省皋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皋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00时35分,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甘AD****号江淮牌小型轿车,沿皋兰县石洞镇仿古一条街由南向北行驶至皋兰县公安局附近时,被皋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其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231mg/100mL,遂将其带至皋兰县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后经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甘金司法(2020)毒鉴字第207号文书鉴定,被不起诉人魏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5.20mg/100 mL,属醉酒。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积极配合民警工作,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皋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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