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姑检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81199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装修,住本市姑苏区**四村**幢**室(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安庆市桐城市**镇**村**号)。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8日22时15分左右,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2****的小型轿车自本市姑苏区胥江路出发,途径胥江路、盘胥路、盘门路地面道路,后行驶至盘门路苏纶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案发时魏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