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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虎检诉刑不诉〔2020〕225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24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河南省开封县**镇**村**组。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侦查终结,以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醉酒后驾驶豫B****小型汽车,自本市吴中区嘉盛花园小区出发,行驶至虎丘区藏北路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魏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5mg/100ml。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

4.执法录像等。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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