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刑不诉(2020)144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11986********,苗族,小学文化,货车司机,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乡**村**组**号,住贵阳市花溪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交由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执行。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7日将该案交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晚上,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醉酒后驾驶牌号为贵A*****的小型轿车由本区孟关乡往牛郎关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孟关大道8公里处200米时,被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花溪区分局设卡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0.4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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