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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邳检刑一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66********,汉族,中专文化,原江苏省铜山区**镇**职工,中共党员,住江苏省邳州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6月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退回邳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邳州市公安局于2020年8月23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7月9日、2020年9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现已审查终结,报告如下: 

 邳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魏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事实,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无法排除发生事故后其步行回家又饮酒的辩解,也因此无法证实其驾驶机动车是醉酒还是普通酒后,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魏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庄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徐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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