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双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12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通阳路派出所管内,住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街道办事处**村**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长春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醉酒后驾驶未年检的吉A****8号灰色松花江牌货运汽车沿长春市双阳区杜家村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铁道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魏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3.0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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