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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碑检诉刑不诉〔2014〕43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5261987********,回族,大专文化,系陕西**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县**街,现住西安市未央区**路**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19日凌晨1时20分许,被不起人魏某某饮酒后驾驶陕B****9号小型轿车,沿本市长安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南稍门十字左转弯时,适逢杨某某驾驶奥迪牌Q7型越野车由北向南行驶,魏车前部与杨车左侧相撞,致两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经鉴定,魏某某血醇浓度为115.07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立案有关材料;交通事故血醇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协议书、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的供述、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并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唯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且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予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1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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