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6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巨野县**镇**楼**村**楼村**号,住山青岛市城阳区**街道**村**房区。2020年1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路口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查获后抽取的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的血样进行检测,乙醇含量为90.2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经电话传唤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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