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齐铁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041984********,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大街**号楼**单元**室。2020年4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由哈尔滨铁路公安局齐齐哈尔公安处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铁路公安局齐齐哈尔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22时05分许,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黑B****3的白色奥德赛牌小型普通客车通过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东湖铁路专用线道口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89.1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物证驾驶机动车照片;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等;证人鲍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黑龙江安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