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新检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29011989********,汉族,初中文化,**集成电路制造(天津)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在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镇**行政村**庄**号。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晚,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码为苏CF****的二轮摩托车,从本市新吴区坊前巫山烤全鱼店出发,途经新芳路、坊前路,行驶至坊前路坊育路口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0.88mg(乙醇)/m1(血液)。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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